Article 36

Amended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可以接受境内外组织或者个人不附加任何条件的捐赠,用于举办公益、慈善事业和其他与该宗教宗旨相符的活动。

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接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的宗教捐赠、资助和传教经费。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