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Amended

宗教团体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