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Amended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在封锁的疫点、疫区采取下列措施:
(一)在出入口设立警示标志和消毒站(点),配备消毒设施,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二)禁止与动物疫病有关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进出、交易,禁止隐匿、转移染疫动物和疑似染疫动物;
(三)组织畜牧兽医等有关部门立即扑杀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染疫动物的用具、圈舍、场地以及动物粪便、垫料等受污染的物品,由业主在相关技术人员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对易感动物进行普查、监测、紧急免疫接种,并圈养或者在指定地点放养。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