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Repeal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一)组建以公安消防部门为依托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

(二)组建以行业、系统为依托的专业救援队伍;

(三)组建以成年志愿者为主体的临时救援队伍;

(四)协调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和处置单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负责组建应急救援队伍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为应急救援队伍配置救援装备,加强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培训演练,并将应急救援队伍的专业技能、人员、装备、培训演练等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