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Repealed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管理规定: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二)配备应急广播、照明、消防设备和其他应急避险器材,注明使用方法;

(三)设置相应的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

(四)设置符合要求且标识明显的安全出口、疏散路线和通道;

(五)在可能出现危险的区域设置明显警示标识,告知预防和紧急自救方法;

(六)工作人员熟练使用应急设备、器材,了解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和方法;

(七)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及时采取预防措施,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