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Repealed

应急预案按照下列规定备案:

(一)州、市(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三)街道办事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备案;

(四)村(居)民委员会具体应急预案,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五)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具体应急预案,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