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生鲜乳收购站收购生鲜乳、乳制品生产企业购进生鲜乳,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检测方式、检测项目进行现场检测,如实记录质量检测情况,并出具检验结果。
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对留样的生鲜乳进行检测。经检测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标准的,生鲜乳收购站、乳制品生产企业不得采取各种名目压级压价收购或者拒收生鲜乳。因生鲜乳收购站、乳制品生产企业检测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检测方式、检测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