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