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Repealed

本条例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等措施进行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确定重大事故隐患的具体标准,国家有规定的,依照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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