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化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广播电视和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信息化工作的相关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