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信息工程发包给无资质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的;

(二)无资质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承揽信息工程建设项目的;

(三)伪造、出借、出租、买卖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的。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