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厂务(企、院、校、站、所务等)公开,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通过一定形式和程序向职工公开重大决策,生产、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反腐倡廉建设等事项,接受职工监督的民主管理制度。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