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地区行政公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应当接受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的监督,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规范性文件应抄送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
(二)对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依法组织的各种活动,应给予支持和配合;
(三)对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认真研究办理,并及时报告办理结果;
(四)地区行政公署在任命各工作部门负责人前,应听取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的意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在上报任免法官、检察官前,应征求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的意见;
(五)召开地区性工作会议或开展有关重要活动时,应邀请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派员参加。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