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Repealed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遵守本条例,有下列突出成绩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遵纪守法、照章纳税,合法经营表现突出的;

(二)在发展高新技术、自主知识产权、出口创汇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三)在开发新产品、创制名优产品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四)对脱贫致富、就业安置、发展当地经济有重大贡献的;

(五)在发展循环经济和保护自然环境、降低资源消耗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六)为社会公益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