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Repealed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合法财产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二)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依法自主经营;
(三)依法取得名称、字号、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及其他无形资产;
(四)依法申请生产经营用地,取得土地使用权;
(五)依照国家规定自行制定产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
(六)依法订立、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七)决定企业机构设置,依法与职工签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八)依法决定员工工资和利润分配形式;
(九)申请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和职业技能鉴定;
(十)申报国家和地方科研、开发项目以及申报科研成果;
(十一)商业秘密不受侵犯;
(十二)提出企业变更、歇业、停产、解散、破产申请;
(十三)拒绝和检举无法定依据的收费和摊派;
(十四)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