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Repealed

本规定第八条规定之外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认为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有本规定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向接受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的,由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接收、登记后,对审查建议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必要时,报经常委会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同意后,分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审查。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