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Repealed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下简称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解释,以及根据地方性法规的委任性规定对某一事项所作的具体规定;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以及其他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解释,以及根据地方性法规的委任性规定对某一事项所作的具体规定,在报送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同时,还应当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