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5Amended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积极扶持自治区建筑业的发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为自治区建筑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自治区境内各类建筑工程的建设(含中央驻疆单位和直属企业所属专业工程),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使用自治区区内的建筑队伍。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