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Chapter 7 监督管理Article 45Amended建设行政管理应当公开办事制度,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接受社会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的各类申请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办结或作出书面答复;没有规定期限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或作出书面答复;因特殊情况未能在30日内办结或答复的,经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4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