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Repealed有关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检察、司法、监察、审计建议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拒不采纳建议而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从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部门不依法履行指导、监督、建议等工作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