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Repealed国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预防职务犯罪的教育和监督,忠实履行法定职责,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借选拔任用、招聘录用国家工作人员之机谋取私利;
(二)在行使行政许可权和分配使用资金过程中为个人和团体谋取私利;
(三)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扰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四)违反规定干预建设工程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和政府集中采购等市场经济活动,从中谋取私利;
(五)收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和其他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利益;
(六)利用职权要求有关单位给自己的配偶、子女、亲友贷款、拨款、借款或者提供担保;
(七)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八)其他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