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Amended下列地质遗迹应当予以保护:
(一)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地质构造、地质剖面、人类史前古生物化石分布区;
(二)具有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奇特地质地貌景观;
(三)具有特殊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岩石、矿物、宝玉石的典型产地;
(四)具有独特医疗、保健作用或者科学研究价值的温泉、矿泉、泥泉;
(五)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典型地质灾害遗迹;
(六)需要保护的其他地质遗迹。
地质遗迹由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定。
需要建立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的,依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自然保护区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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