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

申请采矿权,申请人必须提交地质环境保护方案。

采矿权人采矿时,应当按照批准的地质环境保护方案建设必要的地质环境保护设施,对因采矿活动破坏的地质环境及时进行治理恢复,终止采矿活动时必须完成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

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实行保证金制度,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