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Article 4Amended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自治区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州、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审计机关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财政、建设、经济贸易、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实施相关的审计监督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04Article 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