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Repealed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由科技行政部门和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可并处非法所得二倍至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订立假技术合同,或者利用未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套取技术贸易优惠待遇的;

(二)非法出售、转让和泄露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

(三)拒不接受技术市场管理人员监督检查的。

对同一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经一个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后,其他部门不得再行罚款。罚没款统一上交国家财政。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