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Article 3In force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区的教师工作;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师工作;县(市)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人事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本规定,负责兵团范围内的教师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