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Amended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 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 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 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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