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Amended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 ,由河道主 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防汛抗洪指挥机构责令设障者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 由防汛抗洪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承担清障费用。

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涵、引水口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由河道 主管机关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责成原建设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改建或拆除。 汛期影响防洪安全的,必须服从防汛抗洪指挥机构的紧急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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