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主席、乡长、镇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 提名的候选人 只有一人,也可等额选举。副主席、副乡长、副镇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1至3人 ,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 名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 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 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 行选举。

选举中,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 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在第一次选举中未选出主席、乡长、镇长,或者副主席、副乡长、副镇长未选足名额时,未 选出的和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可以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 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未选出 的和不足名额的另行选举可以在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 大会会议上进行。

另行选举副主席、副乡长、副镇长时,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

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因故出缺,应当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补 选。补选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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