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影响市容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在人行道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摆放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除赔偿损失外,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