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管委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和实施高新区有关管理规定;

(二)编制高新区中长期开发建设和科技、经济发展规划,经审批后组织实施;

(三)按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审批或审核投资项目、科技开发项目,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产品、高新技术企业,确认享受优惠待遇的单位;

(四)负责高新区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和税收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高新区涉外事务和旅游管理工作,按规定负责办理出国人员审批的有关事宜;管理和指导、协调招商引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进出口贸易等工作;

(六)负责高新区房产管理工作,受委托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及有关证件;

(七)负责高新区规划、工程建设等管理工作,受委托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有关证件;

(八)负责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审计、统计、物价、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绿化、文化、体育、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管理工作;

(九)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在高新区的派出机构、分支机构的工作;

(十)行使市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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