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违反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自行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自行清除,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垃圾容器造成损毁的,责令按价赔偿。
违反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从事露天烧烤经营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地面等处环境卫生污染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可以暂扣其烧烤设备。
违反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Local Regulations ·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