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路灯照明及景观灯光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主次干道、街巷路灯照明和经过灯光照明设施完好,开灯期间无连续断点、无频繁闪烁现象,路灯亮灯率达到98%;

(二)景观灯光设置符合规划要求,与城市景观协调,节能环保,开闭时间、开启率、完好率符合相关规定;

(三)同一条道路的路灯灯杆、灯具和光源的安装统一、整齐、协调;

(四)国家和本市对路灯照明及夜景灯光管理的其他要求。

城市道路、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或者景观照明,应当按照城市照明规划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