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城市道路、桥梁的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路面、桥面保持平坦、整洁、完好、安全,便于通行;各类地下专业管线井(沟)盖齐全,无缺失和损毁;因维修管道对城市道路进行挖掘,出现坑洞、网裂、拥包、溢水、塌陷、等情况以及存在安全隐患时,及时养护维修,恢复原状;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禁止在城市道路、桥梁上行驶;

(三)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建设建筑物、构筑物、设置广告标牌或其他擅自占用行为;

(四)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