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县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规划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规划,监督实施各类水源工程建设项目;
(二)明确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责任主体及其工作职责,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
(三)调解饮用水水源水事纠纷,依法查处造成水土流失和侵占水域、滩地等涉水违法行为;
(四)指导、督促供水单位加强供水管网等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等工作;
(五)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的宣传教育;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