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破坏宣传牌、公告牌、视频监控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在水源准保护区内开展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矿产加工活动的,由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立墓地,进行污染水源的宗教祭祀活动,丢弃、掩埋动物尸体的,由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恢复,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从事野炊和烧烤活动的,由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