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内除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外,本条例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向水域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乡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禁止开展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矿产加工活动,禁止破坏湿地、毁林开荒、损坏植被、非更新性砍伐水源涵养林、护岸林等破坏水环境的行为,限制使用农药和化肥;

(二)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禁止前项规定的行为外,还禁止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屠宰场,禁止修建墓地、丢弃或者掩埋动物尸体,禁止进行对水源造成污染的宗教祭祀活动;

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禁止前两项规定的行为外,还禁止野炊和烧烤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