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Chapter 5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Article 56In force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中转场所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中转场所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规定和技术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中转场所。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0, 2019Article 5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