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青岩古镇保护范围内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和修缮,应当由保护责任人负责。

保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明确:

(一)个人所有的,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

(二)集体所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为保护责任人;

(三)国家所有的,管理单位为保护责任人;

(四)所有权不明,有实际使用人的,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无实际使用人的,古镇管理机构为保护责任人。

对前款明确的保护责任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古镇管理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古镇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调整,并书面予以回复。

古镇管理机构可以对保护责任人的修缮给予经费补助。经费补助办法由花溪区人民政府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