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In force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民政、住房城乡建设、教育、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