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资产、会计制度,在每年第一季度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财务状况、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接受其监督管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税务部门应当依法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实施税收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