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日的30日前,向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市、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市、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在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意见后,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由批准机关向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保证大型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实施必要的管理和指导。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