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宗教教职人员按照宗教团体确定的职责和教务活动区域从事宗教活动。
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教务活动区域外主持宗教活动,跨县(市、区)的,活动举办地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征求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跨市、州的,活动举办地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征求活动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
本省宗教教职人员到省外或者省外宗教教职人员到本省主持宗教活动,应当经省宗教团体同意,并由省宗教团体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