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申请临时活动地点,由信教公民代表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时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时抄送临时活动地点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宗教团体,并报市、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