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拟在寺观教堂内修建单体造像高度(含基座)或者长度超过10米,或者群体造像数量超过10尊的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应当由省宗教团体向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前,应当征求拟建造像所在地的市、州以及县级人民政府的意见。

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以外的组织以及个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禁止在寺观教堂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