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省宗教团体申请开展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学习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宗教教育培训,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其他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申请开展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学习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宗教教育培训,应当向市、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市、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由批准机关在批准之日起10日内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申请开展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学习时间在3个月以下的宗教教育培训,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