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擅自向他人提供、查阅、复制、传播留存的数据且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