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大数据安全监管平台,负责大数据安全信息收集、分析评估和通报,监测大数据安全状况,发布大数据安全监测预警信息,统筹协调大数据安全事件处置。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测本行业、本领域大数据安全状况,发布相关信息,督促、指导本行业、本领域的大数据监测预警处置工作。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公共数据平台、企业数据中心等集中式大数据存储中心以及其他重要大数据安全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大数据安全监测预警平台,负责监测本单位大数据安全状况,发布相关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