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大数据安全责任人是单位的(以下简称单位大数据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成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明确安全管理负责人,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

(二)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明确不同岗位安全管理责任;

(三)加强数据采集、使用、处理权限管理,对批量导出、复制、脱敏、销毁数据等实行审查批准;

(四)加强网络运行、访问监测管理,定期开展数据安全检查;

(五)采取数据分类、备份和加密等安全措施;

(六)按照规定期限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

(七)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立即采取措施,保存证据,并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八)发现违法发布或者传输信息的,立即停止发布、传输或者采取阻断、拦截等措施,保留有关记录,并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大数据安全责任人是个人的(以下简称个人大数据安全责任人),应当依法采取安全管理措施,妥善存储、保管,合理使用,保障大数据安全。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