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节约能源资源,践行绿色消费,坚持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减少废弃物产生,积极参与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荣誉制度。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省人民政

府应当每5年表彰奖励一次。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9